3.4 轮椅坡道


3.4.1  轮椅坡道宜设计成直线形、直角形或折返形。

3.4.2  轮椅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.00m,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.20m。

3.4.3  轮椅坡道的高度超过300mm且坡度大于1:20时,应在两侧设置扶手,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,扶手应符合本规范第3.8节的相关规定。

3.4.4  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.4.4的规定。

表3.4.4  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

注:其他坡度可用插入法进行计算。

3.4.5  轮椅坡道的坡面应平整、防滑、无反光。

3.4.6  轮椅坡道起点、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.50m。

3.4.7  轮椅坡道临空侧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。

3.4.8  轮椅坡道应设置无障碍标志,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.16节的有关规定。

条文说明

3.4.1  坡道形式的设计,应根据周边情况综合考虑,为了避免乘轮椅者在坡面上重心产生倾斜而发生摔倒的危险,坡道不宜设计成圆形或弧形。

3.4.2  坡道宽度应首先满足疏散的要求,当坡道的宽度不小于1.00m时,能保证一辆轮椅通行;坡道宽度不小于1.20m时,能保证一辆轮椅和一个人侧身通行;坡道宽度不小于1.50m时,能保证一辆轮椅和一个人正面相对通行;坡道宽度不小于1.80m时,能保证两辆轮椅正面相对通行。

3.4.3  当轮椅坡道的高度在300mm及以内时,或者是坡度小于或等于1:20时,乘轮椅者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基本上可以不使用扶手;但当高度超过300mm且坡度大于1:20时,则行动上需要借助扶手才更为安全,因此这种情况坡道的两侧都需要设置扶手。

3.4.4  轮椅坡道的坡度可按照其提升的最大高度来选用,当坡道所提升的高度小于300mm时,可以选择相对较陡的坡度,但不得小于1:8。在坡道总提升的高度内也可以分段设置坡道,但中间应设置休息平台,每段坡道的提升高度和坡度的关系可按照表3.4.4执行。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将坡道做到小于1:12的坡度,通行将更加安全和舒适。

3.4.5  本条要求坡道的坡面平整、防滑是为了轮椅的行驶顺畅,坡面上不宜加设防滑条或将坡面做成礓蹉形式,因为乘轮椅者行驶在这种坡面上会感到行驶不畅。

3.4.6  轮椅在进入坡道之前和行驶完坡道,进行一段水平行驶,能使乘轮椅者先将轮椅调整好,这样更加安全。轮椅中途要调转角度继续行驶时同样需要有一段水平行驶。

3.4.7  轮椅坡道的侧面临空时,为了防止拐杖头和轮椅前面的小轮滑出,应设置遮挡措施。遮挡措施可以是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挡台,也可以做与地面空隙不大于100mm的斜向栏杆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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